CJJT 153-2010 城鎮燃氣標志標準
1 總則
1.0.1為了規范城鎮燃氣圖形標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維護管理,發揮標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鎮燃氣生產、輸配系統及各類燃氣相關場所圖形標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維護管理。
1.0.3城鎮燃氣標志應由安全色、圖形符號及文字構成,且應具有簡單、易懂、易識別的特性,應能傳達明確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1.0.4城鎮燃氣圖形標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維護管理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禁止標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2.0.2警告標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2.0.3指令標志 direction sign
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2.0.4提示標志 information sign
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2.0.5地面標志 on-ground sign
設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的圖形標志。
2.0.6地上標志 above-ground sign
設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氣管道位置、屬陛的圖形標志。
2.0.7地下標志 under-ground sign
埋設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氣管道定位、示蹤的圖形標志。
3標志的分類
3.0.1城鎮燃氣標志可分為安全標志和專用標志兩類。
3.0.2安全標志應能明確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和文字構成。安全標志可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4種類型。
3.0.3專用標志應能明確表達燃氣設施特有的信息,可包含圖形符號、文字和管道定位裝置等。專用標志可分為燃氣輸配管線標志、燃氣設施名稱標志和燃氣廠站內地上工藝管道標志3種類型。
4安全標志
4.1 禁止標志
4.1.1禁止標志的基本形狀應是帶斜杠的圓邊框,文字輔助標志應在其正下方。
4.1.2禁止標志的顏色應為白底、紅圈、紅斜杠、黑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的顏色應為紅底、白色黑體字。
4.1.3禁止標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據觀察距離確定,宜符合表4.1.3的規定。
表 禁止標志的基本尺寸
4.1.4禁止標志的名稱、圖形符號應符合規定。
4.2 警告標志
4.2.1警告標志的基本形狀應為頂角朝上的等邊三角形,文字輔助標志應在其正下方。
4.2.2警告標志的顏色應為黃底、黑邊、黑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應為白底、黑色黑體字。
4.2.3警告標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據觀察距離確定,宜符合規定。
表 警告標志的基本尺寸
4.2.4警告標志的名稱、圖形符號應符合規定。
4.3 指令標志
4.3.1指令標志的基本形狀應為圓形,文字輔助標志應在其正下方。
4.3.2指令標志的顏色應為藍底、白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應為藍底、白色黑體字。
4.3.3指令標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據觀察距離確定,宜符合規定。
4.3.4指令標志的名稱、圖形符號應符合表規定。
4.4 提示標志
4.4.1提示標志的基本形狀應是正方形,文字輔助標志應在其正下方。
4.4.2提示標志的顏色應為綠底、白圖形符號、白字,文字輔助標志應為綠底、白色黑體字。
4.4.3提示標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據觀察距離確定,宜符合規定。
4.4.4提示標志的名稱、圖形符號應符合規定。
5專用標志
5.1 燃氣輸配管線標志
5.1.1燃氣輸配管線標志應能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對位置,可分為地面標志、地上標志和地下標志3種形式。標志上應標注“燃氣”字樣,還可根據需要選擇標注其他說明性文字。
5.1.2燃氣輸配管線地面標志的基本形狀、圖形符號和標注文字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地面標志的形狀可選用長方形、正方形或圓形;地面標志常用圖形可按本標準附錄A選用。
② 當地面標志的底色為安全色時,圖形符號、說明文字的顏色應選用與相其對應的對比色。
③ 地面標志的外形尺寸可根據地面實際情況和周圍環境要求確定。
④ 地面標志的圖形符號及含義可按表5.1.2的規定執行。
5.1.3燃氣輸配管線地上標志應包括在燃氣管道沿線設置的里程樁、轉角樁、交叉樁和警示牌(樁)等永久性標志。地上標志的基本形狀、圖形符號和標注文字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地上標志樁的主橫斷面形狀可選用長方形、正方形或三角形;地上標志常用圖形可按本標準附錄A選用。
② 地上標志樁的基色應為白色,樁頂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發光材料的安全色區。
③ 地上標志樁的圖形符號及含義可按表5.1.3的規定執行。
5.1.4當采用警示牌作為地上標志時,警示牌基本形狀應為長方形,底色應為黃色,文字應為黑色。
5.1.5地下標志應埋設于管道正上方且應能利用設備對其進行探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示蹤線(帶)、電子標識器宜采用黃色作為基本色,示蹤帶應配以黑色字體警示語;
② 警示帶(板)應標注企業標志及報警電話。
5.2 燃氣設施名稱標志
5.2.1燃氣設施名稱標志的基本形狀應為正方形,其基本尺寸應符合本標準表4.4.3的規定。
5.2.2燃氣設施名稱標志應為藍底、白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應為藍底、白色黑體字。
5.2.3燃氣設施名稱標志名稱、圖形符號、設置范圍和地點可按表5.2.3的規定執行。
5.3 燃氣廠站內地上工藝管道標志
5.3.1燃氣廠站內的地上工藝管道標志宜采用管道整體涂色、涂刷色環、箭頭和標注說明性文字的方式,標明管道的介質種類、流向、壓力級別或介質狀態等。地上工藝管道標志的涂刷可按本標準附錄C執行。
5.3.2燃氣廠站內地上工藝管道整體涂色宜根據管道內的介質種類和用途確定,宜符合表5.3.2的規定。
5.3.3燃氣廠站內地上工藝管道除整體涂色外,還可按不同壓力等級涂刷色環。色環寬度宜為150mm,色環設置的位置、數量及間隔距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色環涂色應符合表5.3.3的規定。
5.3.4燃氣廠站內地上工藝管道除整體涂色外,還可涂刷標明管道內介質流向的箭頭。箭頭的涂刷位置、數量及間隔距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箭頭圖案的涂色和樣式可按表5.3.4的規定執行。
5.3.5燃氣廠站內地上工藝管道上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說明性文字。說明性文字的涂色應與箭頭的涂色一致。
5.3.6當燃氣廠站內工藝管道為架空敷設時,標志的設置應符合本標志第5.3.1~5.3.4條的規定。
6制作
6.0.1標志的顏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色》GB 2893的有關規定。
6.0.2標志的圖形符號、文字應清晰醒目。圖形符號與文字輔助標志必須同時、對應使用。
6.0.3當采用本標準規定的標志時,不得更改圖形符號與文字輔助標志,可根據需要轉換成鏡相圖形符號。
6.0.4標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標準要求執行外,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按比例縮放。當需要新增標志時,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6.0.5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有觸電危險的作業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
6.0.6室外露天設置的燃氣標志表面應具有逆反光或自發光功能。
6.0.7地上標志的基礎應能確保標志安裝穩固。
6.0.8地下標志應采用耐腐蝕、具有一定強度的材料制作。
7使用、維護和管理
7.1 一般規定
7.1.1標志應設置于適宜的場所,傳達的信息應與所在的場所相對應。
7.1.2設置標志的位置應明顯。
7.1.3在需要強調安全的區域入口處,可將該區域涉及的多個安全標志組合使用,并應按照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在組合標志牌上,標志牌上可配以必要的說明性文字。
7.1.4在需要加強燃氣管道安全保護的地方、易發生危及燃氣管道安全行為的區域應設置臨時標志。
7.1.5當燃氣管道穿(跨)越鐵路、公路、水域敷設時,應在穿(跨)越兩側醒目處及水域的適當位置設置標志。
7.2 使用要求
7.2.1在固定位置使用安全標志及燃氣設施名稱標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標志牌不宜設置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
② 標志牌可采用附著式、懸掛式、柱式的安裝方式;
③ 標志牌的安裝應固定牢固、不傾斜;當采用柱式安裝時,標志牌和支架的連接應牢固;
④ 標志牌采用懸掛式和柱式安裝時,其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7.2.2地面標志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地面標志應設置在管道的上方地面;
② 在管道折點、三通、交叉點、末端等處應設置地面標志;
③ 直線管段設置地面標志的間距不宜大于200m;
④ 燃氣閥門井蓋、凝水缸防護罩等可視為地面標志,并應標注“燃氣”字樣。
7.2.3地上標志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地上標志的設置不得妨礙車輛、行人通行;
② 地上標志應高出地面,且頂端距地面高度宜為0.5m~1.5m:
③ 地上標志與管道中心線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5m;
④ 地上標志有警示語的一側應朝向道路。
7.2.4地下標志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 在管道折點、三通、交叉點等處埋設電子標識器時,電子標識器應埋設于管道上方。電子標識器(球形)的安裝可按本標準附錄D執行;
② 隨聚乙烯管道敷設的示蹤線(帶)應具有良好的導電性,且應具備有效的電氣連接;
③ 警示帶(板)宜敷設在距燃氣管頂300mm~500mm處。
7.2.5燃氣廠站內工藝管道標志的涂刷應均勻一致,色環和箭頭應清晰醒目。
7.2.6當需要設置臨時標志時,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安裝或擺放。
7.3 維護和管理
7.3.1對使用的燃氣標志應進行分類登記并歸檔。
7.3.2對使用的燃氣標志應定期檢查,當發生丟失、破損或圖形符號、文字輔助標志脫落等情況時,應及時補充、修整或更換。
7.3.3當燃氣設施或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增減或變更標志。